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提高研 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进一步优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投入的结构和效益,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 19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 ) 、《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22〕13 号)、《关于印发〈吉首大学研究生奖助资金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的通知》(吉大发〔2025〕42号)、《吉首大学 研究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吉大发〔2023〕 1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优秀单项奖、困难补助、“三助一辅”助学金等奖助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各项奖助学金,但不可重复使用相同参评成果申报同类型奖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院长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研究生院分管副院长、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保存各类奖助学金评审资料。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成员由5~9人单数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及推荐等工作。
各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相关文件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评审实施细则,并报评审领导小组批准、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各学院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并在评审前进行公示。
第八条 参评研究生根据所属学院评审实施细则填写审批表,并向所属单位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等材料原件。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对参评研究生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和本单位的评审实施细则,组织研究生奖助的初步评审及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按要求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学校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报送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审定。审定结果按要求在校内公示。需上报的,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奖助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所属单位公示期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结束前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研究生奖助对象及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旨在奖励学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旨在资助学校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无固定工资收入)。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资助。
第十六条 学业奖学金:旨在奖励学校表现优秀的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等级标准分别为:1.0万元、0.6万元、0.4万元;博士研究生等级标准分别为:1.4万元、1.2万元、1万元。
第十七条 优秀单项奖:旨在奖励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和研究生团体。主要有研究生学术奖、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分会、百优宿舍以及其他优秀单项奖。研究生学术奖奖励标准为1000元、优秀毕业研究生(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不予经费奖励、三好研究生奖励标准为100元、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励标准为100元、优秀研究生分会奖励标准为1000元、百优宿舍奖励标准为200元、其他优秀单项奖励标准为100元。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旨在资助全日制困难研究生或救助遭遇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研究生。困难补助标准为1000—3000元,根据研究生困难程度给予不同额度补助。
第十九条 “三助一辅”助学金: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 (教研〔2014〕6号)精神和实际需要,担任学校助教、助研、助管和研究生辅导员岗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助管助学金标准300-500元/月,助教助学金标准、研究生辅导员助学金标准由各用人单位核定,助研助学金标准由聘用导师核定。
第二十条 在研究生综合素质评价中“德育评价”低于60分,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仍在处分期内者,取消其所有奖助学金的参评资格;已获评奖助学金者在受到处分后取消其剩余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五章 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奖学金是以评优为主的奖项,包括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术奖、三好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等奖项。其申请基本要求如下:
(一)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2.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参评资格:
1.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2.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实践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重大损失;
3.课程考试补考、重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生期间必须是全脱产学习;
(二)学习成绩优异,在研究生综合素质评价中“课程与论文评价”全年级排名前30%;
(三)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研究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科研与创新素养评价”全年级排名前20%。
第二十三条 学业奖学金评选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评选当年必须是全脱产学习;
(二)在全年级研究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综合排名前30%可申请一等奖;综合排名前50%可申请二等奖;综合排名前80%可申请三等奖;
(三)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正式入学后综合表现优秀的研究生,第一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志愿支教一年期满且综合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当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志愿支教半年期满且综合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当年获评的学业奖学金提高一个等级享受;毕业学年参加志愿支教的研究生当年直接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学术奖评选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学习成绩优良的应届毕业研究生;
(二)科研创新成果显著。在研究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科研与创新素养评价”全年级排名前20%。同时,申请者在科研创新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其科研创新成果能代表本学科较高水平,且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需满足以下条件:文科方向,需在CSSCI、 SSCI、A&HCI、北大核心发表至少一篇论文;理科方向,需在SCI、EI、CSCD发表至少一篇论文,或有ISTP上进行交流报告的论文。申请人需是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申请人是第二作者,其指导教师(含副导师)是第一作者,且第一作者及申请人的署名单位为吉首大学。
2.科研奖项需满足以下条件:应为地厅级及以上科研奖励(不包括行业学会、协会等组织评选的奖)。申请人需在学历生获奖人中排名第一,且成果第一完成人及申请人署名单位为吉首大学。
3.学术著作需满足以下条件:应为已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专著。申请人需在作者中排名前三或在学历生作者中排名第一,且第一作者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为吉首大学。
4.发明专利需满足以下条件:获得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 ,申请者应为该专利的发明人或第一学历生发明人,且专利完成单位为吉首大学。
5.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有影响力的高质量学术创新成果。
第二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分为校级优秀毕业生、校级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省级优秀毕业生、省级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其评选还须满足以下相应要求:
(一)当年应届毕业研究生(不含延期毕业研究生);
(二)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要求学业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按时完成学业,至少获得一次二等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奖励;
2.被评为校级三好研究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或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党员干部、优秀团员干部,或者相当级别的校级奖励1次及以上;
(三)参评校级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要求如期完成学业顺利毕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
2.创新创业实践成效较为显著(从项目时间、规模、质量、效益、前景及影响力等方面综合评价)
(四)参评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要求学业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按时完成学业,至少获得一次二等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奖励;
2.被评为校级三好研究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党员干部、优秀团员干部或者相当级别的校级奖励两次以上(含两次)。
(五)参评省级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要求如期完成学业顺利毕业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
2.创新创业实践成效较为显著(从项目时间、规模、质量、效益、前景及影响力等方面综合评价)
(六)被学校认定的在学业或创新创业等方面有杰出贡献者,可直接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生或校级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省级优秀毕业生和省级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将从校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中推荐产生。
第二十六条 三好研究生评选具体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异,在研究生综合素质评价中“课程与论文评价”全年级排名前30%;
(二)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研究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科研与创新素养评价”全年级排名前20%。
第二十七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具体条件:
(一)担任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研究生分会、各班委、党团支部等研究生干部,且任职必须满一年;
(二)工作积极主动,协作能力强,富于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成绩显著。
(三)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二十八条 其他优秀单项奖以当次评奖通知为准。
第六章 研究生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助学金是普惠助学性质的奖项,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三助一辅”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助学金,其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
(二)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金评选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按时完整调入学校 ;
(二)未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取消(或暂停)享有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
1.因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享有助学金资助资格,待其恢复学籍后再享有助学金资助资格。
2. 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当月停止享有助学金资助资格;
3.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转出档案,自转出之日起停止享有助学金资助资格;
4.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享有助学金资助资格,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助学金。
第三十一条 “三助一辅”助学金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秀,潜心科研,积极参加学术活动、科技创新和学科竞赛;
(二)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及学生工作等;
(三)遵纪守法,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勤俭节约,无违法违纪行为,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灾等)、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学习生活;
2.研究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遇严重意外伤害,因高额医疗费用造成经济困难;
3.学校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经济困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追回已发放的金额并取消其在读期间受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吉首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等相关文件予以处理;已毕业的,除追回已发放的金额外将函告其所在工作单位。
1.因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3.有证据表明肆意挥霍;
4.为获取补助编造材料或者夸大事实;
5.其他不符合困难补助的情况。
第七章 先进集体奖申请条件
第三十三条 校级先进集体奖设优秀研究生分会、百优宿舍等奖项。
第三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分会评选具体条件
(一)制度规范,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合理,遵守研究生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认真完成研究生院、学院交办的各项工作,能紧密结合时事热点和专业特色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百优宿舍评选具体条件
(一)宿舍学习科研氛围好,宿舍成员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能力突出,在文明宿舍创建中发挥引领作用。
(二)宿舍全体成员严格按《吉首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等文件执行。
(三)宿舍成员团结互助,积极参加和开展各类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宿舍文化活动且成绩突出。
(四)宿舍在每次检查中均没有发现安全隐患且卫生状况良好。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按评审程序操作,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及时将奖助学金转入获奖研究生银行卡,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在评审和资金管理过程中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据相关的规定严肃追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时间、评审要求等以具体评审通知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国际学生奖学金、国 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奖 励资助按照《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22〕 13号)执行。如《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政策出现变动,按新文件政策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执行,原《吉首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研通〔2023〕3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办公室 |
2025年10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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